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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日期: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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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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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

执法部门: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浙江省武义县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行政处罚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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