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48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31日,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金西垟村廖家垟195号生产销售的食品“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抽样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合计罚没款203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