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市监处罚〔2026〕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标志授权,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名称的商品,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于2025年9月20日从夹江县某书画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四尺大红”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对1件“四尺大红”原料切割并重新包装后以“古鼎中国剪纸专用宣纸”为商品名称向安徽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文具有限公司销售,销售金额为2188元,已全部召回并销毁。2.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夹江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书画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初学者学生用国画纸书画练习宣纸8k安徽宣纸4K半生半熟颜料纸批发”为商品名称销售,销售金额为164.5元,税后利润为74.2元。3.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从泾县某美术宣纸工艺厂购进2件规格为“8开”的“宣纸”原料纸和5件规格为“4开”的“宣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切割并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古鼎书画宣纸8k4K书法国画美术专用宣纸练习纸书法专用纸批发”为商品名称销售,销售金额为2969.45元,税后利润为449.45元。4.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泾县某美术宣纸工艺厂购进4件“宣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切割并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生宣半生半熟宣纸100张书法专用纸国画初学者四尺作品纸批发 包邮”为商品名称销售,销售金额为10567.1元,税后利润为1317.1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名称的商品总货值为15889.05元,税后总利润为1840.75元。另查明:2002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75号)批准对宣纸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宣纸原产地域范围为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地理标志产品 宣纸》(GB/T 18739-2008)国家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划定“宣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及明确原料要求、工艺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宣纸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944.53元;2.没收违法所得1840.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785.2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