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5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在拼多多、美团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售卖成人用品。2025年3月,当事人进货了两款interest牌男士修护膏产品,分别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悦尚成人用品店和美团平台库喵喵成人情趣旗舰店上架销售,并在相应的商品链接详情描述中分别使用了“预防血栓形成、修复受损海绵体、停用后不回弹”和“短小变粗大”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的合法依据。上述商品链接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委托一名美工人员设计制作,并支付了200元广告制作费用。截至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已下架删除两款涉案商品链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发后已主动下架删除违法商品广告链接,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6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