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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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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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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1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席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9月14日已经明知16号电梯底坑有渗水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仍继续使用电梯,未采取措施消除渗水问题。2024年10月2日,16号电梯因渗水导致底坑积水,安全开关断开导致电梯停梯故障,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收到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研究院的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维保质量用)后,仍未消除渗水问题,继续使用电梯,2024年12月2日,16号电梯因渗水导致底坑积水,安全开关断开导致停梯故障,发生困人事件。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在发现16号电梯底坑存在渗水问题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16号电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明知16号电梯底坑有渗水问题会产生积水,导致安全开关断开,产生停梯故障,未对16号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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