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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

日期: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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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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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日前,《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55条,分别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共治、服务与管理和附则。

  《条例》注重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上位法的衔接,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与现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拟制定的《重庆市地理标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形成制度体系,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求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明确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七大类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职责,如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版权管理、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等。

  《条例》提出,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大数据发展等部门统筹建设市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监督。

  《条例》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培育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体系。《条例》聚焦重点产业布局,进一步健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推动市场主体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隐蔽性强、高频多发、技术复杂等特点,《条例》着力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多方联动统筹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效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在行政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处理协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质效。

  在司法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类案办案指南、司法保护状况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制。

  同时,《条例》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会和大型文体活动组织者、专业市场举办者的保护义务,加强创新主体自我保护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合规性承诺制度、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制度机制,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随着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条例》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提供支撑和保障。

  人才支撑方面,《条例》要求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设立知识产权有关学科或者专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建设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金融服务方面,《条例》要求优化金融、企业上市指导、境外风险预警、统计监测等公共服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质物处置机制、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机制、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信用监管方面,《条例》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活动时的参考因素,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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