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有关部门(单位):2025年以来,全省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重拳出击、行刑衔接,从严从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527人,行政处罚203起,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第5期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3年6月,临清市某公寓装修装饰改造项目招标,犯罪嫌疑人徐某借用3家公司资质,并安排人员分别以3家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最终由徐某代表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进场施工,中标金额845万元。202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徐某被临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国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3年3月,淄博市某工程扩建施工项目招标,犯罪嫌疑人国某、孙某等人为使其控制的某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安排刘某利联系淄博某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并由刘某利、李某超一同制作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最终某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73万元。2025年5月,犯罪嫌疑人国某、孙某、刘某利、李某超等人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权某等人串通投标案。2020年5月,夏津县某医院通过招标方式采购DR设备,犯罪嫌疑人权某甲为顺利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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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6年2月11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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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6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企业发展关键需求,迭代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以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有力支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一、精准赋能 (一)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 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深入实施“北京畅融工程”。推动无还本续贷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加大专精特新贷、研发贷、园区贷等推广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技型轻资产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与国家级基金建立对接机制,支持国家级基金与区级基金、社会资本合作新设子基金,强化项目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设立私募股权服务事项“一窗办理”窗口。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辅导机制作用,深入开展“钻石工程”“育英计划”,推动更多符合条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二)优化人才全方位服务 加大青年人才创业支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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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为更好指导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我厅制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参考文本)》。现将该参考文本印发你们,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考使用,并按规定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一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特此通知。附件下载1.《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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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6年2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相关概念(一)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二)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经营者,是指经营公用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以下原则:(一)维护公平竞争。持续加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着力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防止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者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依法科学监管。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商业模式、经营方式和竞争规律,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强化预防性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推进监管效能提升。(三)增进民生福祉。依法规制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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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 江西省能源局2026年2月13日附件下载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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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法规规〔2026〕61号HNPR-2026-02004各有关单位、市场主体:为进一步提升投标人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与稳定性,客观反映企业综合信用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5〕521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提供投标人近一年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无项目金额统计数据的,可采用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方式统计,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推送使用。获取投标人各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实施项目总金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分”一句,修改为:“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于每年初,提供投标人上一年度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业绩金额将逐年进行累加。在进行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时,以各资质对应的最新信用评价分和逐年累加业绩金额为计算依据,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二、将《办法》附件1第B100项中的“获取投标人在各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近一年所实施项目总金额”一句,修改为:“获取投标人在各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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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采函〔2026〕1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在实践中,部分项目仍存在评审专家专业领域与采购项目匹配度不高、采购人在专家选用环节责任意识不强、个别代理机构抽取设置不够科学等问题,影响了评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为从源头把好评审质量关,提升专家抽取的针对性、合规性与科学性,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评审专家抽取环节增加采购人审核确认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含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凡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抽取评审专家的,均适用本通知要求。代理机构须在完成抽取信息设置后,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方可进入实际随机抽取环节。二、审核确认流程(一)信息填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依据项目特点和评审需要,在平台准确、完整地录入评审专家抽取信息,主要包括所需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抽取人数、预计评审时间、需回避的供应商或专家信息、拟发送的语音及短信通知内容等。(二)采购人审核。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抽取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重点包括:1.抽取的专业类别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相匹配;2.各专业领域的抽取人数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满足评审需要;3.提出的回避要求是否合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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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202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招标投标改革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有关安排,推动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围绕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和管理重点环节,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场景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为保障公共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撑。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一批模型训练、场景应用、机制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二、加快推进场景应用(一)“人工智能+”招标1.招标策划。辅助招标人对行业趋势、市场供需、资源要素等进行综合研判,准确理解、分析有关项目的投资审批、招标投标、履约验收等信息,生成客观量化的招标需求、技术和商务条件,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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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2026〕1 号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陕西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陕西省财政厅2026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陕西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 一、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党纪党规关于财经纪律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真正将“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行全过程纪实记录制度。健全政府采购全流程、各环节的责任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采购领导审批负责、各环节责任人签字留痕、全过程纪实记录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和履责行为可查询、可追溯。 (三)建立职责明晰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采购管理与财务管理”级次相匹配原则, 完善政府采购岗位设置、管理级次、分级权限和责任划分,确保管钱管事相统一。 (四)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查、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相互分离。 (五)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政府采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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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 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1月15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严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已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违规审批或核准,擅自缩小招标范围、变更招标方式,为后续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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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等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我委牵头起草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相关意见建议(含具体意见、修改理由及依据、联系方式)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邮箱:jxggzygl@163.com2026年1月19日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附件下载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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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区招投标领域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方便经营主体提前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提升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发布主体招标计划发布的主体应当为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不可预见等不适宜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二、内容要求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投资估算、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对其发布招标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三、流程要求项目招标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招标单位登录模块”提前发布项目招标计划(业务办理流程详见附件),原则上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招标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招标时间相应顺延。四、工作要求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情况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受理要件之一。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项目入场交易受理时,行业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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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公路低碳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pdf附件: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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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第94号令等规定,北京市财政局起草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箱:zfcg03@czj.beijing.gov.cn。2.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收(邮编101100)3.联系人:向远方;电话:55593171。附件:1.北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2.文件解读北京市财政局2026年1月20日 附件: 1. 北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 文件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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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更新)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情况,梳理了政府采购项目中常见的营商环境问题,形成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现予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注意避免清单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将以下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2.要求供应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投标(响应)时具有本地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3.要求供应商或项目负责人具有特定规模或金额的类似业绩;4.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查询截图;5.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低于政策规定,或者不明确到具体数值;6.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采购文件费;7.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8.要求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9.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作为实质性条件;10.采购信息不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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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采购〔2025〕13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制度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落实规范收取保证金的规定 (一)规范收取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 (二)规范收取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法定比例。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三)规范收取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二、落实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规定 (四)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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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增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采购意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践,梳理形成《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6年版)》,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77号)不再执行。附件: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6年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26年1月9日点击下载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 政策解读.docx点击下载 : 附件: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6年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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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各供应商:为提高供应商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我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易发、典型问题,梳理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避免发生《清单》所列典型问题,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清单》是对典型问题的列举,未穷尽所有问题情形,仅供参考,不作为财政部门执法依据。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 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12月22日相关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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