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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以问题为靶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以问题为靶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以问题为靶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以下举措。  一、着力解决惠企政策获得感不强的问题  (一)推行“政策找企”主动服务。完善“政企通”涉企政策集中发布系统,分类归集、及时更新国家、省、市惠企政策,同步公开申报条件、审核标准、流程时限等要素,实时推送“湘易办”。加强政策拆解,完善政策标签体系,统一经营主体与惠企政策标注规则,开发“政策计算器”,集中归集涉企数据,为经营主体“精准画像”,点对点推送适配政策。通过“政企通”开展全链条产业政策梳理,依托“湘易办”上线“产业链政策地图”,实现产业政策查询“一站检索”。(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等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则上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打造惠企政策兑现“快车道”。出台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管理办法,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专区”,实...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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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贵州省省域内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6〕33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林业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落实国家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部署要求,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6〕327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法规〔2026〕1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和你们前期沟通的基础上,现就我省省域内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一、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省域内实行远程异地评标。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一)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二)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四)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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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贵州省省域内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6〕33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林业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落实国家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部署要求,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6〕327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法规〔2026〕1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和你们前期沟通的基础上,现就我省省域内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一、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省域内实行远程异地评标。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一)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二)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四)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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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2028年)》的通知附件下载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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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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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数科基〔20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现将《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3日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经过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能有效提升模型性能的行业数据的集合,包含行业通识和行业专识数据集。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实现产业落地的基础性、关键性资源。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广与“人工智能+”同频共振、互促共进,强化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工智能+”行动,主动顺应人工智能发展范式跃迁,按照“需求牵引、急用先行、应用验证、安全保障”原则,聚焦国民经济发展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供给、流通、应用等关键环节,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个专项行动,形成“场景牵引数据、数据驱动模型、模型赋能应用、应用创造价值”的“数据飞轮”,加快构建数据要素与人工智...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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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推动实现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各地在《指导标准》基础上新增的产品分类,请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2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 (2026年版)说 明  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是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推动实现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有效衔接,并对相关品目分类予以细化,具体包括12个一级分类、45个二级分类、130个三级分类和244个四级分类。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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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试行暗标评审的通知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云南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落实举措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2025〕5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试行暗标评审。暗标评审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投标人名称、标识等可识别信息,由评标委员会在不知晓投标单位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的评标方式。暗标评审以盲评方式切断人为干预链条,破除人情干扰和倾向性评审,遏制围标串标,促进评标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的时间和范围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各类型项目原则上全面试行针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观评审部分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方式。试行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项目不适宜采用暗标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把关。试行期结束后,上述项目全面实行暗标...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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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公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5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和教育部审签,现予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2026年5月26日附件下载1.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公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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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署,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卖场管理,明确电子卖场各方主体权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卖场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电子卖场管理和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二、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一)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二)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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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二、职能分工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三、修复条件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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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至6月1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gaichu@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电话:010-55591122  4.联系电话:010-55590681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5月14日附件下载1.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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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建科〔2026〕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6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握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提升行业发展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安徽省“人工智能+万物”应用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应用为主线,聚焦“好房子”、城市更新、新型建造、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到2027年,人工智能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融合应用的政策标准、技术协同和机制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在住建行业的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化基础有效夯实。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推动AI(人工智能)、CIM(城市信息模型)、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应用,形成支撑行业智能化的智能底座。...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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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附件: 《全面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安排(试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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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要求,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通过进场交易、数据共享等方式,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督促本行业相关交易平台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对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依据《目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3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吉公管办〔2020〕1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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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要求,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通过进场交易、数据共享等方式,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督促本行业相关交易平台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对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依据《目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3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吉公管办〔2020〕1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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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附件下载1.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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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按照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分5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进入市场”,重点介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提升企业开办与迁移、项目开工与验收、不动产登记、电力服务保障等方面便利度的情况。第二部分“要素保障”,重点介绍保障经营主体获取土地、资金、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情况。第三部分“经营环境”,重点介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信用基础制度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税费政策直达快享、优化货物人员通关模式、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打造清朗营商网络环境等方面情况。第四部分“纠纷化解”,重点介绍持续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情况。第五部分“企业退出”,重点介绍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作用、便利企业注销登记等方面情况。《报告》全景呈现我国改进提升营商环境的显著成效。围绕关键环节,用翔实数据介绍2025年营商环境的积极进展,同时,设置10个数说“十四五”专栏,展示相关领域5年来的趋势性变化和累积性成效。《报告》集中展示我国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举措。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等重点关切,列出2025年出台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设置地方案例专栏,介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改进提升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报告...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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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5月8日(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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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流程,我厅组织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等五份范本(以下简称五份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五份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分别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活动。二、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2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文件范...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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