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活动公告 / HOT NEWS
News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xxxxxxxxxxxx。负责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审被告:王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审被告: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仇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负责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单元、16、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负责人:杨...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敦煌市司法局紧扣“诚实守信、利企惠民”主题,立足司法行政职能,通过“普法宣传铸共识、法律服务强保障、执法监督护公平”三维发力,广泛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为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注入法治力量。  多维普法宣传,筑牢诚信法治根基。以“法律七进”为载体,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宣传矩阵,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线上依托“敦煌飞天普法”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内容,以通俗语言解读诚信经营法律边界。线下依托各类重要节日节点,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企业工地、商会协会、社区广场等场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定制资料、开展互动问答等形式,面对面普及诚信经营要求与消费维权知识。  精准法律服务,破解诚信发展难题。聚焦企业与群众在诚信经营中的法治需求,升级法律服务供给,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调解等“一站式”服务,有效防范诚信履约风险。同时,深化律师行业诚信建设,通过年度考核、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杜绝虚假诉讼、恶意代理等失信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强化法治保障,守护诚信市场秩序。扎实推进执法监督与纠纷化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项行动,邀请法律顾问与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对涉企行政处罚案卷进...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0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01行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曼古丽·如则,新疆金仕成(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慕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燕,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乌市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挂牌出让行为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于2019年以乌市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市人民(以下简称乌市政府)政府为被告,以某乙公司、新疆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为第三人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及乌...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巩固“码上诚信”推广成效、优化节日消费环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辖区商业综合体设计制作了规格统一、设计感十足的诚信码新标识,以更直观、更便捷的信用服务,为消费者“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此次升级的“诚信码”突破传统标识设计局限,在保持官方信用查询功能核心的基础上,采用简洁时尚的图标风格,巧妙融合商业综合体的整体氛围,无论是主打潮流消费的商场,还是侧重家庭体验的购物中心,新标识均能自然融入场景,同时凭借鲜明的视觉特点,更易吸引消费者关注。  “现在扫码特别方便,打开微信一扫,商家的信用评分、过往评价一目了然,买东西心里更有底了。”在香坊区某商场购物的市民李女士说道。据了解,乐松广场、凯旋新生活购物广场、哈东万达广场、香坊万达广场等商业综合体积极引导入驻商家张贴“诚信码”,哈尔滨市注册的商家都在柜台张贴了标识码,四家商场的亮码率均达90%以上。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可通过微信扫码快速获取商家信用信息,有效降低消费决策成本,规避信用风险。  香坊区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十一”前夕的“诚信码”升级行动,是“码上诚信”工程从“广泛推广”向“精细服务”的重要延伸。下一步,将持续跟踪“诚信码”使用情况,收集消费者与商家反馈,不断优化服务细节,推动“码上诚信”覆盖更多消费场景,以信用建设助力辖区营商环境与消费环境双向提升。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9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54号3被处罚单位舟山正怡石化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9965室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邸伟敏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C4GYCB9A8处罚事由舟山正怡石化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9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5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9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2929行审30号申请人:柯坪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负责人:古某,该局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该局职员。被申请人:多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镇凤泉北巷3号凤泉河畔西区。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阿克苏柯交执运政罚(2025)000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多某强制执行罚款16000元(其中罚款本金8000元、滞纳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交付2000元,剩余8000元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多某行政处罚的罚款16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8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305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4日02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41(塘湄线)萧山方向K32+0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8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郭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潞派出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8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未审查本案提交的新证据,西潞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西潞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房山区政府具有对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发布时间: 2025 - 09 - 30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0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7日,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村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身。
发布时间: 2025 - 09 - 30
浏览次数: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促成劳企双赢”“创设科创企业科创人才债务重组法治服务站,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召开“法护企航,宜商余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作为“浙江经济第一区”法院,余杭法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抓源促治 法护营商”主题年,以“余法护企领跑行动”为抓手统筹全院重点工作,为辖区市场主体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为余杭“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营商环境金名片提亮法治底色。  发布会上,余杭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余杭区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项举措,提出以优质司法保障助推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发展、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推人工智能核心变量成为发展最大增量。  坚持规则引领,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余杭,涉平台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新类型新业态纠纷也随之涌现。余杭法院一方面协同行业主管部门靠前治理,联合多部门连续五年走进电商平台直播普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涉直播电商领域司法建议,指导辖区企业优化平台自治……另一方面,发挥未来科技城法庭作为专业化人民法庭优势,加强前沿探索,审结“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功能,助力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余杭法院有四则案例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30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终63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夏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39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工信部针对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字〔2025〕第406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山东省工信厅)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夏某某对其所作行政...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9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03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9日15时5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9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局新市区社保分中心干部。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原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9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7月8日13时许,张某甲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经过新市区XX路XXX园...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8
浏览次数:
生命至上,急救为先。当意外突至,每一秒都关乎生命存续。青岛市市立医院以“信任医疗”破题,以“先医后付”打通就医梗阻,以全程陪诊传递就医温度,让医患关系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质,这不仅是就医流程的优化以及支付方式的改变,更是一场关于生命权的价值重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病情危重的患者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市立医院积极探索以“信任医疗”重构医患关系新生态,打造“抢救无需缴费(No payment)、诊疗无需等待(No waiting)、急诊无需多跑腿(No extra trips)”的“3N服务”模式,以高效救治体系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救治成功率。目前,该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未来将逐步在全院范围内推广。  “先后”一变,永远为生命敞开“大门”。当意外和疾病突然降临,“先救命后缴费”是刻在医护人员骨子里的使命担当,也是医院护佑生命的郑重承诺。  “先安心治疗,费用的事后面再说,我们全程陪着你。”当救护车载着重度呼吸衰竭的老人抵达东院急诊科时,医生的一句话,让陪同就诊的家属瞬间安下心来。  自9月15日起,“3N服务”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患者抵达医院后,预检分诊护士通过病情评估确定其“病情危重”,医院便为患者开设“就医信用账户”,患者家属只需缴挂号费,在患者被送入急诊抢救室的同时,其就医信用账户即被激活。  此后,该患者的检查、检验、取药及治疗费将采...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8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11822294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西片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C4地块(商业、商业附属办公、展厅、车库、设备用房等),该工程由北京前门天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基坑开挖深度为5m-12.48m,开挖深度超过5m,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划分为6个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1-1剖面采用1:0.8“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支护, 2-2、2a-2a剖面采用“桩锚+桩顶墙”支护,3-3、4-4、4a-4a、5-5剖面采用“土钉墙” 支护,2024年1月...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8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555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HAYASHI FUJIO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NBJE7P8处罚事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7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女,该局工伤保险科干部。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杨某某称于2023年9月10日由王某乙招用到新疆交通某某学院14号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工地从事...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6
浏览次数:
“逃避执行绝非‘小聪明’,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风险’。”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被执行人王某。  在某人民政府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合作社应支付扶贫资金及收益金179.82万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将5.8万元专项资金转移至私自开设的新账户。法院调查取证后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王某才将转移资金支付至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是通辽市政法系统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记者近日从通辽市委政法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政法系统在推进诚信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以规范化建设为引领,以执行为利剑,以监督为盾牌,奋力凝聚司法公信之力,熔铸诚信建设之魂。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冯耀诚介绍,市委政法委以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为总牵引,立足政法系统高质量发展全局,为司法公信建设和诚信建设塑造夯实根基。  据了解,市委政法委统筹全市政法各单位围绕涉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及久拖不决案件开展排查,共排查出久拖不决案件50件,建立案件台账,逐案推动整改,坚决向司法不公现象“开刀”,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市委政法委进一步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化解,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反馈、化解,督促全市政法单位依法办案、...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6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802425190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投标过程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移动(河南洛阳)数据中心2号机房楼大机电一期工程”作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该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的回函中的实际中标单位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8691660.28元。你单位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6
浏览次数: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04民初12546号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杰,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被告:张某付,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孙某杰、张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雪松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洋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5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