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305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4日02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41(塘湄线)萧山方向K32+0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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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郭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潞派出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8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未审查本案提交的新证据,西潞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西潞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房山区政府具有对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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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0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7日,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村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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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促成劳企双赢”“创设科创企业科创人才债务重组法治服务站,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召开“法护企航,宜商余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作为“浙江经济第一区”法院,余杭法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抓源促治 法护营商”主题年,以“余法护企领跑行动”为抓手统筹全院重点工作,为辖区市场主体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为余杭“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营商环境金名片提亮法治底色。 发布会上,余杭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余杭区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项举措,提出以优质司法保障助推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发展、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推人工智能核心变量成为发展最大增量。 坚持规则引领,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余杭,涉平台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新类型新业态纠纷也随之涌现。余杭法院一方面协同行业主管部门靠前治理,联合多部门连续五年走进电商平台直播普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涉直播电商领域司法建议,指导辖区企业优化平台自治……另一方面,发挥未来科技城法庭作为专业化人民法庭优势,加强前沿探索,审结“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功能,助力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余杭法院有四则案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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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终63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夏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39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工信部针对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字〔2025〕第406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山东省工信厅)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夏某某对其所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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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03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9日15时5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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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局新市区社保分中心干部。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原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9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7月8日13时许,张某甲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经过新市区XX路XXX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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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急救为先。当意外突至,每一秒都关乎生命存续。青岛市市立医院以“信任医疗”破题,以“先医后付”打通就医梗阻,以全程陪诊传递就医温度,让医患关系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质,这不仅是就医流程的优化以及支付方式的改变,更是一场关于生命权的价值重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病情危重的患者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市立医院积极探索以“信任医疗”重构医患关系新生态,打造“抢救无需缴费(No payment)、诊疗无需等待(No waiting)、急诊无需多跑腿(No extra trips)”的“3N服务”模式,以高效救治体系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救治成功率。目前,该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未来将逐步在全院范围内推广。 “先后”一变,永远为生命敞开“大门”。当意外和疾病突然降临,“先救命后缴费”是刻在医护人员骨子里的使命担当,也是医院护佑生命的郑重承诺。 “先安心治疗,费用的事后面再说,我们全程陪着你。”当救护车载着重度呼吸衰竭的老人抵达东院急诊科时,医生的一句话,让陪同就诊的家属瞬间安下心来。 自9月15日起,“3N服务”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患者抵达医院后,预检分诊护士通过病情评估确定其“病情危重”,医院便为患者开设“就医信用账户”,患者家属只需缴挂号费,在患者被送入急诊抢救室的同时,其就医信用账户即被激活。 此后,该患者的检查、检验、取药及治疗费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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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11822294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西片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C4地块(商业、商业附属办公、展厅、车库、设备用房等),该工程由北京前门天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基坑开挖深度为5m-12.48m,开挖深度超过5m,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划分为6个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1-1剖面采用1:0.8“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支护, 2-2、2a-2a剖面采用“桩锚+桩顶墙”支护,3-3、4-4、4a-4a、5-5剖面采用“土钉墙” 支护,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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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555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HAYASHI FUJIO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NBJE7P8处罚事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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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女,该局工伤保险科干部。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杨某某称于2023年9月10日由王某乙招用到新疆交通某某学院14号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工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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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绝非‘小聪明’,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风险’。”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被执行人王某。 在某人民政府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合作社应支付扶贫资金及收益金179.82万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将5.8万元专项资金转移至私自开设的新账户。法院调查取证后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王某才将转移资金支付至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是通辽市政法系统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记者近日从通辽市委政法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政法系统在推进诚信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以规范化建设为引领,以执行为利剑,以监督为盾牌,奋力凝聚司法公信之力,熔铸诚信建设之魂。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冯耀诚介绍,市委政法委以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为总牵引,立足政法系统高质量发展全局,为司法公信建设和诚信建设塑造夯实根基。 据了解,市委政法委统筹全市政法各单位围绕涉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及久拖不决案件开展排查,共排查出久拖不决案件50件,建立案件台账,逐案推动整改,坚决向司法不公现象“开刀”,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市委政法委进一步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化解,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反馈、化解,督促全市政法单位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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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802425190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投标过程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移动(河南洛阳)数据中心2号机房楼大机电一期工程”作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该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的回函中的实际中标单位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8691660.28元。你单位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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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04民初12546号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杰,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被告:张某付,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孙某杰、张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雪松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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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司法所“知行善矫·信用超市”迎来新一批商品上架。 本次上新不仅扩充了货品类型,还全新推出公益助农板块。司法所联合困难农户,特别是存在产销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将新鲜优质的农产品引入信用超市,既帮助农户拓宽销路、助力乡村振兴,也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用日常信用积分兑换绿色农产品,实现多方受益。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化名)以务农为生,家庭劳动力不足,外债压力大,主要依靠几亩农田维持生计,销售渠道有限,收入微薄。凤桥司法所了解情况后,联合近邻社工组织,通过公益助农方式为其提供支持。例如在公益活动中,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协助张某清理农田、施肥等,让大家在劳动中体会价值、感受助人之乐,增强社会责任感与归属感。 信用超市还与张某达成合作,将其农产品纳入信用兑换体系,拓宽销售渠道。在9月的集中兑换活动中,张某带来玉米、黄瓜等首批农产品,由超市统一收购用于积分兑换。这一模式既缓解了张某的滞销难题,也为信用兑换增添了新内容,搭建起助农帮扶的桥梁。 凤桥司法所信用超市自运营以来,持续探索帮扶新路径。通过日常谈话和走访摸排,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重点帮扶有农业生产能力但存在困难的群体,开展公益助农活动。在农产品引进过程中,司法所与社工组织严格把关、精选优质产品,确保兑换商品质量,既丰富了超市供给,也切实帮助矫正对象解决销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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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1日10时17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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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06执异107号申请人:姜某学,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某市。负责人:董某。被执行人:某纺织厂,住所地辽宁省某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某分行)与被执行人某纺织厂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某学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姜某学称,请求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将原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某分行变更为申请人姜某学,请求将(2003)丹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某分行将该笔不良贷款转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将该笔不良贷款依法转让给王某,王某又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姜某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文件,申请人姜某学应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以督促其尽快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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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京楷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MAC2TLWE4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恒泰万博智能钻井研发测试组装基地项目(1#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北侧总配电室周围、钢筋加工场北侧和消防泵房周围电线线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北侧钢筋加工场套丝机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未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责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2款的要求。3.施工现场消防泵房供电电源接自分配电箱,不能保障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3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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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鲁0202行初298号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MB2863301J。法定代表人:马青,主任。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任刚,市长。第三人周某,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鲁信长春2-1-503,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毅审判员 曲亚男审判员 赵亮亮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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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鲍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4日10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天目山路杭州汽车西站公交站检查时发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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