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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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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吉7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甲,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原审第三人:臧某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原审第三人:张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上诉人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甲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某甲上诉请求:撤销(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臧某甲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庭审中,李某甲称2018年7月30日的借条及2021年7月30日的保证书中签名捺印均不是其所签字及捺印,不...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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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视为企业“不能说的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健康发展。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严厉打击震慑此类窃取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蚕食企业的经济利益,严重削弱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抑制企业创新活力,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浙江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安芯”系列专项行动、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推动综合治理,筑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防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窃取商业秘密的团伙浮出水面  牛某、万某、温某之前在宁波某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作,分别担任零部件成本分析、项目成本核算、物料采购等关键岗位负责人。  2022年4月,温某向公司提出离职,随后万某、牛某提出转岗申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他们进行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审计。  审计中,公司经理王铭理(化名)发现异常,“他们的外发邮件中,都有不同程度涉及公司‘BOM清单’(即物料清单)的敏感信息,难道在贩卖商业信息?是不是团伙作案?”  公司马上进行约谈,初步了解情况后,根据公司规定对3人进行相应处罚。  处理完毕,王铭理心里嘀咕: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公司规定,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于是,王铭理向宁波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线索。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3人存在合谋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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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26民初10025号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吕某某,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娄焕晓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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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45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22日14时31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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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署《推动财源建设加快谱写交通强国湖南篇章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数据共享共用、税费精诚共治,合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的财源建设,助力湖南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光辉,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扬出席签约仪式。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初良,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广君签署协议。  近年来,湖南省税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利用大数据加强成品油行业和网络货运平台税收监管,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税费管理服务,2024年以来组织行业税收收入41.3亿元。精准落实交通领域新业态、重点项目和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以来共有17.4万户次行业纳税人享受各项税惠减免10.3亿元,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提供了坚实税收支撑。  根据合作协议,湖南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将从支部联合共建、部门信息共享、税费监管共治、行业发展共促、部门执法共联等8个方面深化合作。依托湖南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货物电子运单、企业发票开具、纳税信用等级等数据信息的在线互联互通。  加大交通运输领域风险识别分析、日常执法监管、风险核实应对的合作力度,联合开展货运物流行业税费风险管理,实行成品油行业全链条、一体化、穿透式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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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美丽,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洋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及陈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陈某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5)苏...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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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4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00时51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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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18民初20042号之一原告:某某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经营者:吴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饶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某某商店与被告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0月21日,原告某某商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某某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226.33元,由原告某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晗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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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17日发布“十一”假期消费维权與情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今年“十一”假期,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话题热度较高。在10月1日至10月8日共计8天监测期内,共收集到“消费维权”相关信息21923881条,日均约274万条。10月3日信息量达到峰值,为4060819条。  在信息传播渠道上,“消费维权”类信息传播渠道主要有微博、网站、视频、客户端、微信、论坛、数字报等。其中,微博信息量最高,占比30.54%,其次是网站,占比29.78%;第三是视频,占比21.93%。  监测期间,共监测到“消费维权”吐槽类信息1692211条,占“消费维权”总信息量的7.72%。  监测发现,2025年“十一”假期消费者吐槽主要集中于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  监测期间,有关“住宿维权”负面信息共558188条,占吐槽类信息的32.99%,日均6.9万条。10月4日出现峰值,约9.2万条。酒店民宿恶意违约、与游客起冲突等问题引发热议。  监测期间,有关“安全管理”负面信息共230692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69%,日均信息量2.9万条。10月2日达到峰值,为6.4万条。节日期间,个别地区突发安全事故引发网民关注。  监测期间,有关“景区服务”负面信息共221115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07%,日均2.8万条。10月2日为峰值,达6....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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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7101民初3393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负责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诉讼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审判员  郑岗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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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1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成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8日14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益农派出所检查时发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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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资金却拒不偿还债务,甚至在领取高额征地补偿款后,旋即用于个人高消费。此举不仅是失信行为,更已触及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周某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法院判决,其应偿还徐女士、郑女士等人借款共计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法院向周某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必须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4月,周某因征地补偿项目,领取了30万元限期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这本是一次履行债务的良机,但他不仅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款项,反而将钱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消费。之后更是将车辆抵押换取10万元,继续挪作他用,导致法院判决迟迟无法执行。  2025年6月,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案发后,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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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30802号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在庭前变更诉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元,超出部分的375元,由该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谢 童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颖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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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17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元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塘公路4677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邵永厂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40AA11Q8处罚事由上海元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0月13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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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中国消费者杂志社主办的“诚信 品质 创新”——2025品质健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在北京举办。  本次大会聚焦消费者关注的健康话题,立足不同视角,从监管政策到诚信自律、合规经营,从消费生态到产业发展,从营商环境到满意消费,既直面健康消费信任痛点,又探讨了消费维权共治格局。  会议期间,中国消费者杂志社发布了健康消费调查、体察报告。报告聚焦涉老领域电商直播、睡眠健康、养疗市场、情绪消费等问题,从现状剖析、问题梳理到对策建议,帮助银发群体乐享消费、安全消费。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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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1802民初15367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梁某,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市直辖乡虎门镇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畔,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周某与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1元,本院不予退还。审判员  江玥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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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31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5日21时30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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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以建设“端信兖州”为抓手,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平台、丰富载体、打造品牌、创新机制,筑起市民思想道德新高地,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  济宁市兖州区以建设“端信兖州”为抓手,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平台、丰富载体、打造品牌、创新机制,筑起市民思想道德新高地,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共有2个集体和1个家庭入选“全国文明”行列,并随济宁市主城区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兖州的“兖”字解释为端也、信也,端信、尚贤、兼容、乐善已成为兖州市民的价值追求和道德风尚。“建设‘端信兖州’是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培育向上向善高尚品德,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兖州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允锐表示。  “打造‘端信之城’建设文明兖州,构建平台是关键,我们把文明实践深度融入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治理中心等阵地,并向机关、企业、学校、‘两新’组织全域覆盖。”兖州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主任李鸿飞说,在317个镇街文明实践所、站开设“蒲公英(端信)夜堂”,以群众为主体,传播“端信文化”,营造人人讲端信、学端信、践行端信的浓厚氛围。  在建设“端信兖州”过程中,兖州区组织26名文化名家,整理挖掘兖州的端信诗词、端信名人、端信谚语、端信故事等,将当地大禹治水、孔子...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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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2110001219669286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通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279号)和对当事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公司是位于西城区北线阁5号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整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5、6#楼外立面改造工程(5#楼外立面改造等2项) 的施工单位。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第11.2.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5# 楼北侧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第7.1.2条第3项的规定;4、施工现场6#楼南侧中铁...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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