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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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兵01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后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销售中心。经营者: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01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某、车某2、梅某、张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上诉人车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货款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能证明案涉磷酸一铵存在含量不足的质量问题,并导致了玉米减产。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且对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程序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未支持上诉人关于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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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8民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诉讼代表人:郁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杰,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催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宋慧林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君书 记 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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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33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珑浒机械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68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森林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F955558处罚事由上海珑浒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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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至11日,“首届山东省建筑企业诚信建设峰会”在烟台召开。来自全省建筑行业60多家企业参会。会议围绕“共筑诚信之基、共谋发展之策”主题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现场,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会长王继新作了《携手诚信﹒合作共赢》主旨讲话,与会企业共同签署了诚信建筑企业融合发展战略合作意向书。会议还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首届建筑业山东省优秀诚信企业和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牛化宪等26位企业家为“山东省优秀诚信企业家”颁发了匾牌和证书。 据悉,本次峰会由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联合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建设,切实为全省建筑企业诚信建设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引导本地建筑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积极建设诚信企业,创建诚信品牌,争当诚信企业家,不断提升企业的诚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推动山东省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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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443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1日07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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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川1622民初4855号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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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22时至24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工地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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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自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承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通过主动宣传、流程优化、时限压缩等方式,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信用修复不再难”。 宣传上门,政策直达“最后一公里”。信用修复新政策实施以来,信江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千企万户大走访”“年报宣传”等活动,深入商业综合体、新经济产业园区和办公大楼等,面对面讲解信用修复政策,发放办事指南,让企业知政策、懂流程、会操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例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天虹商业综合体走访时,及时帮助鹰潭市某某有限公司了解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途径,企业次日即提交申请,当天完成审批,迅速恢复信用状态。 流程优化,“线上线下”双通道办理。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就近受理”原则,推出“清单化”服务,通过统一材料模板、精简审核环节,信用修复办理时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压缩至最快当天办结,效率提升80%以上。同时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实现线上申请“一次不跑”,企业只要在线上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在线上就能完成材料审核,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让信用修复变得更加轻松便捷,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零跑腿的“无感”高效修复。 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灵活助企纾困。针对部分企业因材料不全或时间紧迫无法立即补齐的情况,结合企业的信用等级及经营状况,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推行“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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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xxxxxxxxxxxx。负责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审被告:王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审被告:景德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仇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负责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单元、16、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负责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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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敦煌市司法局紧扣“诚实守信、利企惠民”主题,立足司法行政职能,通过“普法宣传铸共识、法律服务强保障、执法监督护公平”三维发力,广泛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为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注入法治力量。 多维普法宣传,筑牢诚信法治根基。以“法律七进”为载体,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宣传矩阵,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线上依托“敦煌飞天普法”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内容,以通俗语言解读诚信经营法律边界。线下依托各类重要节日节点,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企业工地、商会协会、社区广场等场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定制资料、开展互动问答等形式,面对面普及诚信经营要求与消费维权知识。 精准法律服务,破解诚信发展难题。聚焦企业与群众在诚信经营中的法治需求,升级法律服务供给,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调解等“一站式”服务,有效防范诚信履约风险。同时,深化律师行业诚信建设,通过年度考核、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杜绝虚假诉讼、恶意代理等失信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强化法治保障,守护诚信市场秩序。扎实推进执法监督与纠纷化解。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项行动,邀请法律顾问与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对涉企行政处罚案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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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01行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曼古丽·如则,新疆金仕成(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慕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燕,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乌市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挂牌出让行为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于2019年以乌市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市人民(以下简称乌市政府)政府为被告,以某乙公司、新疆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为第三人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及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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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码上诚信”推广成效、优化节日消费环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辖区商业综合体设计制作了规格统一、设计感十足的诚信码新标识,以更直观、更便捷的信用服务,为消费者“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此次升级的“诚信码”突破传统标识设计局限,在保持官方信用查询功能核心的基础上,采用简洁时尚的图标风格,巧妙融合商业综合体的整体氛围,无论是主打潮流消费的商场,还是侧重家庭体验的购物中心,新标识均能自然融入场景,同时凭借鲜明的视觉特点,更易吸引消费者关注。 “现在扫码特别方便,打开微信一扫,商家的信用评分、过往评价一目了然,买东西心里更有底了。”在香坊区某商场购物的市民李女士说道。据了解,乐松广场、凯旋新生活购物广场、哈东万达广场、香坊万达广场等商业综合体积极引导入驻商家张贴“诚信码”,哈尔滨市注册的商家都在柜台张贴了标识码,四家商场的亮码率均达90%以上。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可通过微信扫码快速获取商家信用信息,有效降低消费决策成本,规避信用风险。 香坊区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十一”前夕的“诚信码”升级行动,是“码上诚信”工程从“广泛推广”向“精细服务”的重要延伸。下一步,将持续跟踪“诚信码”使用情况,收集消费者与商家反馈,不断优化服务细节,推动“码上诚信”覆盖更多消费场景,以信用建设助力辖区营商环境与消费环境双向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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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54号3被处罚单位舟山正怡石化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9965室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邸伟敏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C4GYCB9A8处罚事由舟山正怡石化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9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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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2929行审30号申请人:柯坪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负责人:古某,该局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该局职员。被申请人:多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镇凤泉北巷3号凤泉河畔西区。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阿克苏柯交执运政罚(2025)000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多某强制执行罚款16000元(其中罚款本金8000元、滞纳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交付2000元,剩余8000元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多某行政处罚的罚款16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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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305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4日02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41(塘湄线)萧山方向K32+000检查时发现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台州市路桥健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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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郭某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潞派出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8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未审查本案提交的新证据,西潞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西潞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房山区政府具有对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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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0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7日,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村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桐庐世通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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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促成劳企双赢”“创设科创企业科创人才债务重组法治服务站,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召开“法护企航,宜商余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作为“浙江经济第一区”法院,余杭法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抓源促治 法护营商”主题年,以“余法护企领跑行动”为抓手统筹全院重点工作,为辖区市场主体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为余杭“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营商环境金名片提亮法治底色。 发布会上,余杭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余杭区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项举措,提出以优质司法保障助推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发展、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推人工智能核心变量成为发展最大增量。 坚持规则引领,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余杭,涉平台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新类型新业态纠纷也随之涌现。余杭法院一方面协同行业主管部门靠前治理,联合多部门连续五年走进电商平台直播普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涉直播电商领域司法建议,指导辖区企业优化平台自治……另一方面,发挥未来科技城法庭作为专业化人民法庭优势,加强前沿探索,审结“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功能,助力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余杭法院有四则案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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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终63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夏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39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工信部针对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字〔2025〕第406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山东省工信厅)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夏某某对其所作行政...
发布时间: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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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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