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公平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正式发布通告,公布2015年至2024年连续10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全省共有60家企业获此殊荣。 纳税信用A级是企业长期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最高信用等级。此次上榜的60家企业,十年如一日坚持合规申报、足额纳税,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不仅赢得了市场信誉和竞争优势,也为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连续10年保持纳税信用A级,是企业宝贵的“信用名片”。税务机关将对上述企业实施以下四项守信激励措施: 税费业务绿色通道:提供专门窗口或专人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发票使用便利: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调整时即时办理; 融资授信支持: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助力企业获得信用贷款; 起评分激励: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可累积提高,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容错空间。 海南省税务局呼吁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先进为榜样,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法治的税收环境。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助力企业将良好信用转化为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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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424民初2087号之一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被告:万某。被告:何某丙。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万某、何某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就付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7元,财产保全费1514元,合计359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一卿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玲敏书 记 员 阮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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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昌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74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昌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份,当事人从**鞋材市场的流动摊位(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购入童鞋(规格型号YQ-2**8)鞋底300双,2026年1月底,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村**路**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号厂房*楼)将上述规格型号的鞋底全部加工成成鞋299双,剩余一双鞋底被当事人丢弃。并于2026年3月1日,将该型号童鞋以20.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给箬横**电子商务商行109双,再分别于2026年3月21日、2026年3月23日将剩余的鞋子同样以20.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给2名散户客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经**市**技术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童鞋为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YQ-2**8童鞋的不合格项目为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总量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原因为外底DEHP,BBP,DBP,DIBP(四种总量)3.23(合格要求<0.1),重金属总量镉:外底 178.52(合格要求≤100)。至案发,当事人将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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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02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申请人从未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任何短信、电话通知,亦未收到任何邮寄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未能出庭应诉。(二)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晏某并非申请人公司员工,无权代表申请人对外确认债务,新证据证明晏某系案外人某丁公司的项目经理,其签字行为系代表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幕墙配件采购合同》系被申请人某戊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己公司签订,申请人从未与某戊公司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亦未实际接收、使用货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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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3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兴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浙江省武义县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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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朝阳梓,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某,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章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1.章某无权处分案涉73亩土地并收益。章某与陈某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承包位于某坡六队至七队一支干渠的73亩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某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四分场十二队队长吐某一审出庭作证,证明某农场未向章某交付案涉土地的处分、收益权利,章某与某农场签订的《买断荒地使用权合同书》所涉土地范围亦不含该土地。陈某不应向章某支付土地承包费及义务工费。2.案涉土地权属人某农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章某在案涉争议期间对案涉土地不享有相关权利。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就陈某反映的章某“超范围开荒国有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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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岱山店销售不合格的袜子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岱市监处罚〔2026〕1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岱山店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执法部门: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7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348号日达广场地下二层销售的范哲琼斯休闲男船袜4双装(袜子)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范哲琼斯休闲男船袜4双装(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范哲琼斯休闲男船袜4双装(袜子)13打半(54双);2、没收违法所得73.68元;3、罚款8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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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1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冠华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MA01CCAW1Y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接受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中你单位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项的规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你单位仍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林书巧处罚决定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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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工钱是一家人的生计所系,对林某某等11名农民工而言,被拖欠的工钱,成了日夜牵挂的心头大事。 时间回到2025年,林某某等人从湖北、重庆来到四川绵阳,参与四川省绵阳市某住宅项目精装修劳务,从事贴砖、修补等工作。2025年5月,经核算,包工头累计拖欠工资81273.28元。经多方协调,由工程承包方某建设集团向林某某等人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但仍有5万余元欠薪迟迟未付。眼看年关将近,林某某等人无奈之下向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依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快速受理援助申请、及时指派援助律师。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林某某等人取得联系,全面梳理案情,厘清项目多层分包关系,梳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同时,协调涪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介入,多方联系涉案单位,全力推动欠薪纠纷快速化解。 2026年2月,在检察机关主持下,涉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建设集团等单位负责付清全部欠薪。为确保欠薪兑现到位,在检察机关与援助律师共同推动下,涉案各方向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4月7日,林某某等人如愿拿到了剩余的5万余元工资。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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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1381民初8049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某,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以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后,将所欠物业费缴纳清为由,于202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缴纳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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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3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29号5楼502室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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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易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卢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新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牌管理公司)、易某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品牌管理公司、易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申请人仅承担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的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尾款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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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青民再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雷,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辉,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2日作出(2025)青民申1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刘瑞路,再审申请人周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雷、韦红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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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苡靖鞋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7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苡靖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当事人自江西新余****流产业园的档口商贩处购入鞋面处印有印有与第****0024号商标近似标志的女鞋共计20双,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在****平台名为“台州市苡靖鞋业有限公司”的店铺进行销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运动鞋,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已售和待售)不足2万,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八十七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544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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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了解到,近日,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满洲里、二连浩特三大片区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用。 据悉,三大片区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调解、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重点面向俄罗斯、蒙古国搭建起“一域一特色、全域全覆盖”涉外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跨境经贸合作保驾护航。 呼和浩特片区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跨境贸易等重点产业,通过设立涉外法治专门机构、搭建“校地”人才实训基地,构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育新格局,持续夯实专业人才梯队;依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开设涉外专属服务窗口,升级司法小程序涉外专区,实现涉外公证、跨境法律咨询、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一站式、全流程”办理,精准匹配呼和浩特自贸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法治需求。 满洲里片区持续深化“仲裁+调解”联动解纷、中小企业合规体检等特色服务,并依托跨境法治协作机制,联动俄罗斯、蒙古国等多国法律服务机构,搭建中俄蒙法律资源数据库,组建专业服务专班,精准破解跨境贸易、口岸加工等领域法律痛点。 二连浩特片区聚焦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医疗、跨境旅游等特色产业,建成二连浩特市涉外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二连浩特国际仲裁院,精准提供口岸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对蒙古国跨境产业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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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宁应急罚决〔2026〕第0000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新益园区5号实施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7日;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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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这是当时的现场照片,按照法律规定,十字路口均属于禁止停车区域。”工作人员一边调取证据,一边耐心解释,市民张先生听完释法说理后,当场撤回了复议申请。一旁,手持急诊就医记录的孙女士也迎来解纷结果,交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当场撤销了其“尾号限行”的处罚决定。这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场景,在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公安交通受理分中心已是日常。 作为拥有超340万常住人口、37万家经营主体的北京超大中心城区,朝阳区近年来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核心推进复议体制改革,锚定畅通渠道、实质化解、系统治理持续发力。朝阳区行政复议交出亮眼答卷:近3年案结事了率达93.4%,案件量、调解率实现“两升”,再诉率、败诉率实现“两降”,“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争议化解格局初步形成,行政复议已然成为辖区群众和企业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途径。 从“单一窗口”到“按需布网” 行政复议好不好,群众首看申请是否便利。“朝阳区是北京市中心城区中面积最大的区,让群众少跑腿很重要。”朝阳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打通行政复议服务“最后一公里”,朝阳区打破以往“单一窗口”布局,分设43个街乡行政复议咨询点,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同时设立全市首家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实现“立审分离”规范运行。 针对行政复议中公安交通类占比较大等情况,朝阳区专设行政复议公安交通受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先行推动7个公安交通大队及N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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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宁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巧,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彤,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7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系主动、恶意违约,其单方交还钥匙并非因履行困难,而是为逃避租金支付义务;且某乙公司自始至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申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僵局的法定适用前提。二审无视某乙公司恶意违约,错误适用合同僵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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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526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28日09时1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邱隘浙江创***近检查时发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壹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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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马某甲及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一、李某甲、马某甲签订低价备案合同的目的系为少缴纳维修基金及契税,同时为孙某、李某乙私分超出的购房款创造便利。原审法院机械认定备案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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