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9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万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实施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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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延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112MA6WQGW9XH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实验楼(林科科研实验楼等5项)幕墙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林科科研实验楼西侧12轴/H-G轴二层至四层、南侧15-17轴/A轴二层至四层部位已完成玻璃幕墙外檐中空玻璃安装。抽查该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资料编号:03-09-C4-008),用于该部位玻璃幕墙工程的中空玻璃于2024年12月20日进场,该批次中空玻璃见证取样复试《门窗玻璃及幕墙玻璃试验报告》(委托编号:2025-007004)显示可见光透射比复试结果为48%,与该工程工程设计图纸《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楼实验楼--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六)》(图号:建总07)7.3节能设计说明第一条第(四)项表2要求不符。直接涉及6+12+6mm中空钢化玻璃安装的合同价款为434834.55元。你单位存在在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实验楼(林科科研实验楼等5项)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你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造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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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312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0日07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安江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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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交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0EJLE3G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中交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密云区科技路甲16号院的密云新城MY00-0302-0066地块公租房项目(1#公租房等25项)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4月3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是你单位的作业人员。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接受本机关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你单位不能提供保证本单位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证明资料,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3.你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4.你单位不能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5.你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证明,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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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0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21MA1X0FBL13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杏石口桥东南侧的海淀区巨山农场南区安置房项目四标段土建、装修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4月2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承揽该项目的土建、装修劳务分包单位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处于基础结构施工阶段,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进场71人,现场仅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大伟),少于2名,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25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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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对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当事人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5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1号)2.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2号)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3号)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4号)5.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5号)6.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6号)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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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34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12日01时49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5(富衢线)衢州、长林方向K153+450检查时发现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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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11524MA9L983E7L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10号院的中交海淀科创园(北京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10号院装修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2025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停工前共有108人在现场施工作业,现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工程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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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117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0日13时5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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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230564785181P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大孙各庄镇的京东智能产业园北京顺义项目(北区)(北区1#设备用房及坡道、高架平台等4项)施工单位。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侧分配电箱金属围栏未做保护接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1.6条第1项的要求;2.施工现场西侧分配电箱分路标记缺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条的要求;3.施工现场1#塔吊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200mA、分断时间0.2s,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4.7条第1项的要求。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无强制性条款,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处罚依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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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13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专利41项,冠臣品牌旗下的浙江天赫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冠臣天赫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19项,其中有效专利为93项;与当事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木匠老李(冠臣办公家具)”抖音账号宣称的“600多项专利”不符。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大众媒体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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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2192357L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2〕235332,有效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日常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6.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给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7.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8.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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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14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1日12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沁园雅舍检查时发现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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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216599X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二街坊宿舍楼建设项目(200#职工集体宿舍,203#职工集体宿舍等4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东侧变配电房未配置灭火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2.1条第4项的规定。2.施工现场211#职工集体宿舍地下一层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分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211#职工集体宿舍地下一层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开关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211#职工集体宿舍地下一层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移动式开关箱放置在地面上,未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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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0185070828786Y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035号)和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位于昌平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建设单位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钢支撑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是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新龙泽站中板上方39轴附近第二层钢支撑西向东第91号钢支撑,临近北侧活络头端第一节与第二节直承分段连接的螺栓,有两个螺栓未拧紧,与《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DB11/940-2012)第4.5.4.2条的要求不符;2.新龙泽站西端头中板上方一处斜撑与钢支撑座的搭接长度不足10㎝,与《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DB11/940-2012)第4.4.6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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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14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9月14日已经明知16号电梯底坑有渗水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仍继续使用电梯,未采取措施消除渗水问题。2024年10月2日,16号电梯因渗水导致底坑积水,安全开关断开导致电梯停梯故障,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收到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研究院的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维保质量用)后,仍未消除渗水问题,继续使用电梯,2024年12月2日,16号电梯因渗水导致底坑积水,安全开关断开导致停梯故障,发生困人事件。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在发现16号电梯底坑存在渗水问题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16号电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明知16号电梯底坑有渗水问题会产生积水,导致安全开关断开,产生停梯故障,未对16号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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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省华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50583MA31Y99D75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看丹街道丰台区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59B研发用地的丰台科技园东区三期1516-59B项目(4#办公楼等9项),建设单位是南威北方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施工现场南侧临时消防泵房中临时消防水泵电源从总配电箱过负荷保护器接电,不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2.该工程基坑北侧边坡坡顶局部位置未设置挡水围堰,未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5.2条的要求;3.该工程基坑内设置的电焊机的二次线的地线局部使用钢筋,未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9.4.8条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其中前两个行为违反的技术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你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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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40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邢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8日19时27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8(桐千线)於潜方向K44+338检查时发现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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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049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23日14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国道642K+200M检查时发现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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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青宏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50105MA0MXJ6T4H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60违法事实:你单位出具的3份鉴定报告共存在7条问题:(一)在大地时尚文化创意园 A 座安全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2424)中:1.仅地上二层、地上三层2根梁和地上四层1根梁做了碳化,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3节规定;2.柱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50%,梁板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40%,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1.4条规定;3.50%以上测区未见回弹痕迹,已有回弹痕迹的测区回弹点位数不够,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2节规定。(二)在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家园中心安全抗震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4939)中:1.首层框架柱检测数量明显少于报告所示数量,报告存在虚假数据;2.框架梁混凝土检测面处理不合格,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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