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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发〔2026〕4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管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以后开展监管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各类主体。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业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的受理与初审,配合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及工作落实,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初审...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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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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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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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6日  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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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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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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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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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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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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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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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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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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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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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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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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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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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医保基金信用管理,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信息的认定和披露、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四条  省...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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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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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
发布时间: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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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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