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用户
退出
关于我们
商务合作
在线留言
收藏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主办: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公室
首页
信用动态
信用百科
信用之声
信用监督
信用标准
信用管理
招投标与信用
信用学习
资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培训公示
行政处罚
行业资讯
裁判文书
查询
个人征信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信用公示
能力证书查询
服务
信用维权
资料下载
帮助中心
法务支持
注册认证
隐私声明
滚动消息: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与信用承诺书
中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非禁即入
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习近平总书记聚焦 正气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通过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1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2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3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News
认证文件
认证细则
认证流程
认证收益
证书样本
报告样本
信用行业标准
帮助中心
资料下载
认证机构
宣传画册
代理机构
相关信息
/
HOT NEWS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与信用承诺书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与信用承诺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杭州桐庐医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杭州桐庐医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杭州国胜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杭州国胜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杭州益品新五丰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辅料案
杭州益品新五丰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辅料案
金华市婺城区王义飞门窗经营部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金华市婺城区王义飞门窗经营部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News
代理机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
代理机构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条...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
66
查看详情>>
共
1
条
页次1/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
信用动态
通知公告
信用标准
政策法规
信用百科
招投标与信用
培训活动公示
企业信用公示
个人征信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注册认证
资料下载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河中路富力运河十号
电话:
传真:
Copyright ©2022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京ICP备19019029号-3
网站地图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