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用户
退出
在线留言
收藏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首页
信用动态
信用百科
信用之声
信用监督
信用标准
信用管理
招投标与信用
信用学习
资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培训公示
行政处罚
行业资讯
裁判文书
查询
个人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公示
能力证书查询
服务
信用维权
资料下载
帮助中心
法务支持
注册认证
隐私声明
滚动消息:
以广告专项治理为抓手 海南省推进医美等消费维权取得新成效
云南:持续发力文旅诚信市场建设,守护旅游金字招牌
湖北枣阳:纳税守信才能让企业经营“天长地久”
湖北利川:“税企面对面”座谈助企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山东: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甘肃玛曲:以“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
山西:构建新型政采生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甘肃平凉:“云税智问”探需求,税费服务创新
河北唐山:出台《唐山市企业守信激励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措施(试行)》
1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2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3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以广告专项治理为抓手 海南省推进医美等消费维权取得新成效
以广告专项治理为抓手 海南省推进医美等消费维权取得新成效
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
自贡顺路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9号: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9号: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持续发力文旅诚信市场建设,守护旅游金字招牌
云南:持续发力文旅诚信市场建设,守护旅游金字招牌
湖北枣阳:纳税守信才能让企业经营“天长地久”
湖北枣阳:纳税守信才能让企业经营“天长地久”
汕头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汕头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7号: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7号: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临安青山湖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霍城县某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伊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城县某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伊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利川:“税企面对面”座谈助企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湖北利川:“税企面对面”座谈助企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乐昌某有限责任公司、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
乐昌某有限责任公司、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4号:福建省华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74号:福建省华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山东: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某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某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某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玛曲:以“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
甘肃玛曲:以“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
News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
代理机构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条...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
108
查看详情>>
共
1
条
页次1/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
能力证书查询
信用动态
通知公告
信用标准
政策法规
信用百科
招投标与信用
培训活动公示
企业公示
个人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注册认证
资料下载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京ICP备19019029号-3
网站地图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