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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评判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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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和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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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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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倡导诚信诉讼,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意见》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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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11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规划厅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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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部署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自贸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推广我局在山东自贸区济南片区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服务企业发展,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一、企业即时信息、一般年报公示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含)以下,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9个月;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以上,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不超过20%的。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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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  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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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
发布时间: 2020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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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安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等10项工作要求。此外,为进一步增加《实施意见》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还配套制定了两张清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确定了15个重点领域共127项重点监管事项,涉及13个监管部门35类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从29部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112条法律条款中,梳理出49类从重处罚种类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定从重情节。  一、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燃气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二、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
发布时间: 2020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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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  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  突出短板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0〕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等七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扩大我区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标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聚焦我区“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推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实施10大工程,力争3年(2021—2023年)内全区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超过1万亿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实施十大工程  (一)脱贫成果巩固工程。  1.持续推进产业扶贫。提升发展县级“5+2”、村级“3+1”特色产业,开展“千企进千村”等活动,建设扶贫产业园和就业扶贫车间,持续推进消费扶贫和旅游扶贫。  2.补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建制村窄路基路面拓宽工程和农村道路安全防护工程,实现10—19户自然村(屯)通硬化道路。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讯网络信号专项工程等,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卫生院(站)建设。  3.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
发布时间: 2020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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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6日印发,旨在建设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  《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信厅将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得出评价对象的信用分数,确定信用等级,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省经信厅将根据信用等级或信用得分对评价对象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行业信用监管方面,要构建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公共信用与行业信用的互动融合、集成贯通。为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省经信厅大力推进无线电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办法》正式实施后,信用监管将成为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传统常规监管方式外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这对提高我省无线电监管水平和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评价范围  取得省经信厅颁发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识别码等三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本信用评价。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对象上一年度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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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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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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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标准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联盟组织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第三条  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倡议全国范围内非信用服务机构的其他单位遵守本标准,以有效推进本行业自律。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从业,共同建立并维护行业公信力。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不得因利益驱动或以任何理由违背独立客观...
发布时间: 2020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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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调节资源流通的手段,其作用日益重要了。但在现在的中国,普遍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危机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两次信用危机。一次是九十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九十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现在的中国也正在发生第三次信用危机,人们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导致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处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目前我国由于失信问题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据权威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每年高达5855亿元人民币,信用危机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实践证明只从道德层次方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制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含义。  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增加失信的成本,减少失信的收益,甚至使失信出现负收益。只有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为社会信用提供坚硬的后盾,才会使社会上的信用危机得到控制,使那些平时为了一己之私而抛信弃义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行为,另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信用,第三是通过立法对...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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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履行债务的能力,特别是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信用的重要法律保障即信用立法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信用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应是:从保障人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以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交易,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让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依据现实国情,对其权利予以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信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价值原则:  一、平等、自由的价值原则  这是我国信用立法应遵守的首要价值原则。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基础。因而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信用原则,同样,要求信用主体平等、自由。因为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商品交换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  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天然需要之一,是人格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我们才承认他有基本的人格,它才具有社会创造力。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自由也被视为理想社会的标志:“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有关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自由能激发人的创造力,能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就决定了法治的...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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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参 考 文 献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121号[2]《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17号[6]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8]公共信用评价规则[9]立信认证规则[10]企业信用评价规则[11]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2]IB/T TICS19001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13]XB/T GOVS1800地方政府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4]XB/T GOVS1700行政机关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5]XB/T CMS1200征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6]ISO 1901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17]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18]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19]GB/T 23792-2009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       &...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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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其基本思路是,由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将公民或法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予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披露,并通过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间接规范公民或法人的信用行为。2009年《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看做是我国统一信用立法的开始。统一的信用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及执法成本,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共享,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发展信用经济。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相应地,社会责任本位也应成为现代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责任本位强调,在信用立法中追求社会利益并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处理好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把社会责任本位作为我国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可以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任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与社会密切相连,企业的人员来自社会,企业的产品销往社会,企业的利润源于社会。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从市场信用的角度看,每个市场主体的交易都是整个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水平,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主动承担信用责任。...
发布时间: 2019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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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在《法学》2016年第12期撰文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社会信用可以被界定为信用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状态,而对该状态的主观评价,则由运用信用信息的主体自行做出。社会信用立法切忌建成公民道德档案,道德要素在进入信用立法的视野之前,必须满足“以德入法”的路径。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除了诉诸合同法、侵权法等救济之外,为避免公权侵害私益,社会信用立法应当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作为开展分类管理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可预期性。在实施联动奖惩时,务须避免衍化成对信息主体的二次处罚。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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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    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比如,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那么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也缺乏保护。从相关资料看,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每一种信用体系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责任。  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问题是,谁来负责政府部门信用征集和管理?如果政府部门自我管理信用系统,显然是不公正不可靠的,似乎只能由独立的社会机构或者地方人大来负责政府信用管理,而且,政府信用管理应该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确征管部门,还要明确监督部门。  其次,信用与什么挂钩须明确。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信用挂钩的范围过大过滥。那么,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呢?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既不能过度也不能有疏漏,即该与信用挂钩的必须挂钩,不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再者,奖惩措施须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守信,如果对失信没有相匹配的惩戒措施,那么信用法规就如同废纸。但如果惩戒措施过严,或者说失信行为与惩戒力度不相符,那也会带来“副作用”。尤其是对于信用降级、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申诉机制,也要给其...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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