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首部专门针对超市食品安全的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协会牵头起草、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将于10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填补辽宁省食品零售环节全链条细化标准的空白。 辽宁省制定《规范》旨在通过明确供应商管理、快检中心建设、冷链温控等硬指标,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概率。标准提供“清单化”操作指南,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减少重复整改和罚款支出。要求超市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性生态。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将从“企业自律”走向“制度约束”,为构建“来源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公众可查”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放心食品超市是指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科技管理管控手段,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为核心目标,提供质量可靠、来源可追溯、信息透明化食品的综合性零售场所。 《规范》中放心食品超市“硬门槛”包括:应持续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应建立健全可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规范》构建了覆盖“采购—加工—销售”全链条的安全防控体系。采购应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合法优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要求进行食品检测,应建立能满足需求的食品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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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历经八年酝酿,在现行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共16章216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本次修法有些难得的巧合,如两个“二十年”。第一个“二十年”是指1986年制定的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制定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第二个“二十年”是指从2006年制定到这次修订,也差不多是二十年。这两个“二十年”可以概括为中国从“计划经济破产法”走向“初期市场经济破产法”;再从“初期市场经济破产法”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破产法”的过程。 企业破产法修订与我国重整制度的完善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律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亟须修订。其中,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本法亮点之一,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关键程序,发挥着挽救困境企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许多重量级的制造业企业和上市公司借此重获新生。然而,随着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现行重整制度条文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偏少,甚至是制度空白,难以对实践给予有效指引。因此,重整制度的修改完善是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次《草案》基本保留了现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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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经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9章75条,涵盖总则、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层基础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风险防范、诚信建设、监督管理、附则等核心板块。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河南省以法治手段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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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对于之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厘清了职责,优化了程序,增强了操作性,这对于补齐信用机制短板、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一个庞大规模的全国市场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如何确保远在千里之外的交易对手会履约?类似的不确定性会催生巨大的交易成本。而社会信用体系正是打破信息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制度安排,通过将经营主体的行为信息转化为可记录、可评价、可使用、可奖惩的信用资本,建立起一种超越熟人社会、跨越地域限制的信任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引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局的历史性跨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建成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横向对接46个部门,纵向联通31个省(区、市),形成全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一张网。到今年4月份,该平台归集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联合奖惩机制在多个领域发挥实效。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进信用便企惠民。全面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全国一体化融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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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4-2025)》(以下简称《年度报告2024-2025》)、《建设工程仲裁案例选编》(以下简称《建工案例选编》)和《拉美国家仲裁制度研究》(以下简称《拉美研究》)。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主持发布会。 王承杰提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培育一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要求,助推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贸仲决定在10年积累的基础上继续编写和发布《年度报告2024-2025》,并从贸仲近年来受案数量最多的建设工程仲裁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研究和编辑《建工案例选编》。此外,随着“全球南方”国家力量的逐渐崛起和中拉经贸往来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不断拓展,贸仲组织力量研究和编写了《拉美研究》,旨在通过研究,进一步推动中国仲裁制度完善、行业发展和信息交流,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发布会上,王承杰分别就《年度报告2024-2025》《建工案例选编》和《拉美研究》的内容和亮点进行了介绍。《年度报告2024-2025》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主要成员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高等院校、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年度报告2024-2025》在全面分析2024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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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安徽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综合执法权限作出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进行规范,以推动开发区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明确执法权限,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避免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在优化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一站式”政务服务场所,推行综合窗口集成服务,健全项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环境咨询、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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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记者从日前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仲裁法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类监督合力,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今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监督制度,强化仲裁机构动态审查仲裁员聘任资格。 在社会监督方面,新修订的仲裁法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和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仲裁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增加仲裁诚信原则的规定,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目前已经着手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加快推进中国仲裁协会建设等,做好仲裁法实施的配套措施准备,不断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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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泉州市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立法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探索,《条例》突出泉州特色,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作为立法目的;在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要求挖掘、弘扬“晋江经验”的诚信内核;立足泉州台港澳乡亲众多,与台港澳地区交流密切的实际,对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作出规定;考虑泉州民营经济发达,信用修复难、修复慢将影响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给予指导,推动信用修复更加便捷高效。 据悉,《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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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10月1日,《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作为福建省首部综合性知识产权法规,《条例》有哪些特点亮点?如何助力福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日前,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和省版权局等部门共同介绍相关情况。 《条例》共7章55条,围绕创造和运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条例》明确了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路径和支持措施,有利于全方位赋能发展;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全流程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全流程规范管理;精准衔接《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上位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有利于全链条保护创新。”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黄水木用3个“有利于”概括《条例》的意义。 在特色亮点方面,《条例》在突出激励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厘清各方职责的同时,突出体现福建特色。如紧扣福建省外向型经济特点,支持引进国际知识产权高端研发和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发挥全国数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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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回顾《条例》立法过程,交流经验做法,凝聚广泛共识,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助力厦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今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部地方立法,是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成果之一——作为自1994年厦门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共16章189条)的一部法规,《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探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保护“厦门样本”,为国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经验,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司法部立法二局相关领导,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以及《条例》专家起草组两位主要专家学者出席座谈会,充分肯定《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条例的创新亮点,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条例》不仅是厦门市各界智慧的凝聚,也是全国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智慧的结晶。”《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认为,《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厦门敢于领风气之先、敢于站在改革的潮头,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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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涉企执法则是营商环境的“晴雨表”,而规范行政执法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简称《办法》),于9月20日正式施行。 9月18日,重庆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种及灵在会上介绍,《办法》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省级政府规章。在立法过程中,重庆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严控频次、提高质效”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这一规章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其核心逻辑在于:以行政执法的“减法”,换取企业活力的“乘法”,用法治的精准刻度,丈量营商环境的真实温度。 “减法”思维:从运动式检查到精准化监管 长期以来,涉企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标准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让企业疲于应付。《办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的系统性回应。 重庆的“减法”并不是简单地减少监管,而是通过科学统筹,实现监管效率和执法质效的提升。首先,汇总制定检查事项清单608项,进一步对应细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检查内容共计3120项,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清晰界定“谁能查、查什么、怎么查”的边界,确保“清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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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新型信用监管模式,打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8个部门于2025年9月12日印发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是专项整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实现“机器管招投标”闭环管理的关键一招。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动员部署会上,晓明书记强调“要统筹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让信用制度‘长牙齿’,让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根据攻坚战部署要求,我们在“机器管招投标”改革实践过程中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包括招投标信用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行业范围及基本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是不良行为信息。明确不良行为信息的内涵、分类、录入及记录有效期,区分一般不良行为(影响期1年)和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期2年)。列举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三类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具体情形,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分包、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并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将导致信用评价直接记零分并限制市场准入。 三是评价方法及程序。明确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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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该目录以“省级统归、一源共享”为核心,全面推动信用信息从归集、共享到应用全流程优化升级,标志着河南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迈入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为实现全省信用信息“一本账”归集、“一盘棋”共享和“一体化”应用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归集“一本账”,实现信用数据全域聚合 新版目录围绕“覆盖更全、分类更细、标准更高”目标,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61个行业和水、电、气三大公用事业领域全面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细分数据条目680个、信息项1.7万余条,并对信息的共享属性、内容标准等作出更严格规范,真正实现“一目录管理、一平台汇聚”。自2020版目录实施以来,全省累计归集信用信息150亿条,数据合格率达99.8%,日均更新率超90%,数据规模与质量实现跨越式提升。 二、共享“一盘棋”,推动信用数据高效赋能 依托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建成“省级统一归集、多方共享使用”机制。目前已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电力等16个重点领域数据的省级统一归集和集中治理,建成“信易贷”“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60多个专题数据集,累计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共享信用信息48亿条,有效支撑“信易+”惠民便企应用超千项,显著提升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效能。 三、应用“一体化”,推进信用价值全面释放 目录的升级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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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对全区范围内旅行社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建立起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全区旅行社信用管理机制,有利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系列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广西文旅行业实际,构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信用管理工作覆盖全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旅行社,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与管理,各级文旅部门协同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同步建立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则设定了科学的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含5分加分项,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信用等级划分为A(信用优秀,85分及以上)、B(信用良好,65~85分不含85分)、C(信用中等,40~65分不含65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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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此举旨在强化企业主体诚信行为,提升新疆药品信用监管质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 《办法(试行)》共八章33条,涵盖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分类应用、信用修复等内容。其适用范围为在新疆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批发(含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化妆品生产等企业。 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办法(试行)》明确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药品企业的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息。信息归集以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自动采集为主,药品企业申报为辅,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通报的企业不良信息,由直接管辖的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录入,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量化评分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模式,设立守信(A类)、基本守信(B类)、失信(C类)、严重失信(D类)4个类别,95分及以上为A类,在监管系统中标记为绿灯,65分以下为D类,标记为红灯。提供虚假材料、暴力抗法等13类构成严重失信情形的将直接定为D类。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 监管部门将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等差异化监管。A类企业享受最低频次监管,还可获得政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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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8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继深圳之后,厦门成为国内第二个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条例》包括总则、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特别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十六章共189条。此次立法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构建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据悉,《条例》形成了“突出全面保护的立法理念”“创新多元有效的制度供给”“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强化持续有力的实施保障”等一系列特色亮点。 其中,《条例》不仅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更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个人破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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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和弘扬诚信价值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被列入议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市司法局推动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立法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中融入了各项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一、构建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二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公布修复流程指引,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完成信用修复,具体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三是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作出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发展改革部门撤销或者变更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二、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融资服务 《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建设全市性的融资担保平台,为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担保与贷款。二是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存货、机器设备、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租赁权等资产和权利质押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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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七场)举行,会上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2月18日起施行。 《条例》填补了“二线口岸”在法律层面的空白,为其建设、管理、运行及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二线口岸”建设管理、口岸运行服务、口岸运行保障、附则。《条例》紧扣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实际需要,对口岸规划布局、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和安全高效运行作出针对性规定,突出“二线口岸”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和口岸通关便利化制度创新,为构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口岸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围绕建设“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对海南自贸港口岸发展的主要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 以“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为抓手,海南还通过自贸港立法创新构建“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监管机制。 作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重要配套法规,《若干规定》共二十七条,结合“二线口岸”监管实际需要,将相关行业日常监管结果与信用评价数据在通关环节融合运用,创新设置通关信用分类标准和反走私、海事两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经营主体和个人实施精准信用管理,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 《若干规定》创新构建“二线口岸”信用通关分级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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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银行、江西农商联合银行分别出台《江西银行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业务支持方案》《全省农商银行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创新金融工具的落地,标志着江西在盘活林业新业态资源、拓宽生态产业融资渠道上取得新突破。 新规明确将信贷支持范围扩展至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湿地经营等非木质化利用收益领域,同时覆盖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精准对接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林业新业态发展需求。 贷款模式灵活赋能,破解经营主体融资瓶颈。直接质押贷款,允许经营主体以自有或第三方林业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银行依据预期收益总额按比例发放贷款。代偿收储担保贷款,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当借款人违约时,由专业林权收储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并对质押收益权进行非竞争性收储。 收益权担保基金贷款,创新“集体+农户”联动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整合成员林业预期收益设立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提供增信,担保杠杆最高可达基金规模的10倍。 新规对贷款额度和期限作出审慎安排,其中江西银行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整体收益权价值的 50%,单户经营主体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两家银行均规定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补偿收入的15倍;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10年以内,特殊情况可个案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收益权的剩余有效期限。 新规均支持依托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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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
发布时间: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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