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甘01民终6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宇,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6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云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和平,甘肃合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猛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4元,减半收取17622元,由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622元退回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崔冬青
审 判 员 刘艺涵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保永存
书 记 员 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