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陕0625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彦彪,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李金强,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牛丹丹,女,1996年2月9日出生,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孟彦彪与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625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彦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赔偿申请执行人孟彦彪各项损失共计181,683.0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625元由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牛丹丹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牛丹丹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小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金柱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