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民申7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负责人: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尤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18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申请人已经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费,某公司给案涉车主出具了保单(不是我们交的保费为什么某公司给了我们保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聊天记录证明案涉车主已经向自称是某公司员工或者汕头人保授权的中介“左某”(因为这些车都是某公司同意左某缴费,并且生成保单)案涉车主提供了行车证原件真实信息,某公司在出单前有严谨审核资料的义务,不审核就出单,拒赔无理无拒,属于某公司故意伙同中介,骗取外地保费的违规违法行为,作为国家予以授权非常专业的保险机构,并且在银保监会严格监管下的中国某有限公司,竟然干出不实名缴费出单后不予理赔的骗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自2020年5月1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为什么某公司诬陷车主提供了虚假信息,庭审案涉车主已经提供原始载体记录,沈阳中院还是偏听偏信某公司单方胡说八道,不予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车主从头到尾没有提供一点虚假资料进行投保。某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化,已经证明保单上的制单人、审核人、经办人都是某公司内部员工操控保单的填写及审核信息,某公司已经安排专业人员对出单事宜进行操作,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且保单由某公司单方出具,并不是案涉车主自己登录人保系统录入保单,恰恰相反,案涉车主提供了正确的投保资料,某公司有严谨的审核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雇主要先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追究雇员的责任。沈阳中院提出,案涉车辆XXX车辆为普通货运车辆这点证明的是该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而不是某公司违规篡改的车辆信息从而拒赔的理由。全国的车险都可以办理的,一般都需要本地验车,某公司缺保费,找了一个最快捷的方式,篡改了案涉车主的车号和虚列被保险人,是为了某公司完成保费更加方便快捷。例如所有保单上注明限制在某省销售,但是没有规定全国各出险不给正常理赔的?沈阳中院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并且没有质问某公司出单流程中有没有实质性审核,2018年就警报联动,车架号或者发动机号完全一致交警系统完全可以调取车辆所有信息。2019年全国某公司必须依照银保监会要求的实名支付保费,为什么付款人不是某公司虚列保单的投保人,而是案涉车主把钱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又将钱给了自称是某公司员工的左某付款,法院应该令某公司提供出来系统里的实际缴费付款人是谁?某公司为什么违规操作收取外地保费。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且保单由某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化合同,而不是由申请人填写而生成,属于某公司单方格式化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及事由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是:被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其中保险条款约定,该保单仅承保车辆在承运其道路运输证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品时产生的保险责任,其余货物均不在保险范围内。事故发生时,案涉XXX车辆为普通货运车辆,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该车辆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相关证据,且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亦未运输危险品。故根据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某公司不应当承担案涉事故的保险赔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某公司违规篡改的车辆信息等问题,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 宇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苑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