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19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元邦,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巴中市南江县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薏琳,四川壬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4)川1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4)川1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涛
审 判 员 李家明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姝伶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