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维保单位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查看监控,当事人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基本项目(内容)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