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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日期: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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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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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5〕1416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3日14时1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陈华村附近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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