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9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