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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日期: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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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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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8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古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8号4楼的4016号专柜开设门店对外经营,主要从事销售塑料制品、箱包、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向浙江**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55CM四轮登机硬箱共计4只,商品货号为:LH118VS2。进货价399元/只,销售吊牌标价为2280元/只,以699元/只的促销价格销售消费者和监督抽样时销售给了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各1只,剩余1只为抽检备样,另一只从门店退还存放在公司仓库。2025年7月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杭州**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55CM四轮登机硬箱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HZXB-2025-018),结果显示:依据2025年杭州市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检样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细则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系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商,涉案产品货值为912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及2只不合格商品;3、罚款9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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