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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

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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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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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716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1日14时5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15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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