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