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6)粤1973执159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经营者:马某。
被执行人:唐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执行人:程某,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5)粤1973民初1744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6年1月13日。
三、执行内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要求被执行人唐某、程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82489元、利息3395元(暂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1元(暂计)及诉讼费270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情况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机器设备:1.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现已停工停产,经查,本院受理的(2024)粤1973执14682号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一台火花机,但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参与而流拍,后债权人经本院通知后无人同意以物抵债。再查,(2025)粤1973执9073号案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两台铣床和两台火花机得款35000元,因拍卖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涉及的债务,本院依法分配拍卖款35000元;依据35000元执行款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得诉讼费2707元,本案得执行费50元。2.(2025)粤1973执9073号案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三台磨床,但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参与而流拍,目前在变卖中,本案债权将参与查封机器设备变现款的分配。
二、账户存款分配:本院受理的(2026)粤1973执1594-2号案扣划了该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被执行人程某在支付宝账户的款项15371.10元,因扣划款不足清偿程某所涉案件债务,故本院依法分配扣划款15371.10元;依据15371.10元执行款分配表,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案款9152.10元,本案得执行费50元。
三、惩戒措施: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登记等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广杰
审判员 周淑君
审判员 翟柏成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