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民申9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5民终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邝 斌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新枝
书 记 员 孔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