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交工罚〔2025〕881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7日10时08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Y758横屏线(荻浦至深澳互通段)提升改造工程检查时发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