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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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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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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民初1616号
原告: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徐 硕
审 判 员  孙沙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 星
法官助理  李圆欢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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