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5〕147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箱,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曾因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