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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指南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即是对此意见的具体落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不包括管理型集团企业和未经总公司授权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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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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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全市信用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1、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信用制度顶层设计,出台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信用应用为核心,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为主线,围绕“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平台、信用市场”等关键要素,聚焦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精细化管理等领域,搭建深化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梁八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底前完成本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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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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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0号)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 2021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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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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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毛伟明  2021年1月18日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管...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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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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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毛伟明  2021年1月18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完整...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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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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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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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推进、保障...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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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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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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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评判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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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6〕49号  关于批准《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公众诚信意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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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同级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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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50号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遵循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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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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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和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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